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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医疗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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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度 注 册

注 册 资 格

根据《专职医疗业条例》第13A条注册

根据《专职医疗业条例》第13A条,任何人如使管理局信纳他符合以下的规定,可获有限度注册:

  1. 申请人已被拣选以获有限度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於某指定机构;

    《条例》附表2指明的机构包括衞生署丶医院管理局丶基层医疗署及香港中医医院。

  2. 申请人已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一项资格,而管理局信纳该项资格足以使申请人执行有关受雇的工作范围;

  3. 申请人持有获管理局不时承认的核证团体就从事有关专业而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而该证明书足以构成申请人有足够能力从事有关专业的充分证据;

  4. 申请人在取得资格後,已有关乎有关受雇最少1年的全职经验;及

  5. 申请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专业操守。


管理局在批准有限度注册申请时 ——

  1. 须指明一段不超过3年的期间为有关注册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管理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申请表格及指引 - 放射技师的有限度注册 (只备英文版)

Application Form (to be filled by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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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ion of Employment (to be filled by Designated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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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 Reference (to be filled by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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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Checklist (to be observed by applicant and Designated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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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放射技师的有限度注册

  1. 申请人须填妥并将申请表及以下文件提交至指定机构::--

    1. 四张申请人未经黏贴的彩色照片(护照尺寸);
    2. 香港身份证/护照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3. 在香港以外取得的资格证明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4. 由认可机构发出的有效证书的经核证真实副本以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放射技师专业的足够能力;
    5. 由现有或前雇主机构/指定当局发出的经验证明文件的经核证真实副本,详细列明工作地点丶工作范畴及临床时数等,证明申请人拥有足够且相关的获承认注册学历後全职经验;
    6. 两封关於申请人品格的正本推荐信,推荐人须为非申请人亲属,且须认识申请人至少十二个月和可有机会评估申请人之品格;
    7. 由以下机构签发(申请前3个月内)的专业操守证明书正本或同等文件:
      1. 申请人目前或曾经在香港以外地区从事放射技师专业的签发当局;及/或
      2. 申请人目前或曾经从事放射技师专业的雇主机构。

    仅接受通过指定机构提交的申请。

  2. 指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後,应检查并确保申请人已提交申请表及所需的申请文件。
  3. 指定机构应将申请表丶就业证明书及文件清单上列明的所须文件转交至辅助医疗业管理局秘书处。
  4. 若申请齐全及获批,秘书处将通知申请人支付法例订明的费用。如须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或文件,秘书处将通知指定机构并由该指定机构与申请人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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