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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醫療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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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度 註 冊

註 冊 資 格

根據《專職醫療業條例》第13A條註冊

根據《專職醫療業條例》第13A條,任何人如使管理局信納他符合以下的規定,可獲有限度註冊:

  1. 申請人已被揀選以獲有限度註冊的人的身分,全職受僱於某指定機構;

    《條例》附表2指明的機構包括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基層醫療署及香港中醫醫院。

  2. 申請人已在香港以外地方取得一項資格,而管理局信納該項資格足以使申請人執行有關受僱的工作範圍;

  3. 申請人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就從事有關專業而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而該證明書足以構成申請人有足夠能力從事有關專業的充分證據;

  4. 申請人在取得資格後,已有關乎有關受僱最少1年的全職經驗;及

  5. 申請人具有良好品格及良好專業操守。


管理局在批准有限度註冊申請時 ——

  1. 須指明一段不超過3年的期間為有關註冊的有效期;及
  2. 可施加管理局認為適當的條件。

申請表格及指引 – 放射技師的有限度註冊 (只備英文版)

Application Form (to be filled by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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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ion of Employment (to be filled by Designated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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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 Reference (to be filled by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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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Checklist (to be observed by applicant and Designated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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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放射技師的有限度註冊

  1. 申請人須填妥並將申請表及以下文件提交至指定機構::--

    1. 四張申請人未經黏貼的彩色照片(護照尺寸);
    2. 香港身份證/護照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3. 在香港以外取得的資格證明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4. 由認可機構發出的有效證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以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放射技師專業的足夠能力;
    5. 由現有或前僱主機構/指定當局發出的經驗證明文件的經核證真實副本,詳細列明工作地點、工作範疇及臨床時數等,證明申請人擁有足夠且相關的獲承認註冊學歷後全職經驗;
    6. 兩封關於申請人品格的正本推薦信,推薦人須為非申請人親屬,且須認識申請人至少十二個月和可有機會評估申請人之品格;
    7. 由以下機構簽發(申請前3個月內)的專業操守證明書正本或同等文件:
      1. 申請人目前或曾經在香港以外地區從事放射技師專業的簽發當局;及/或
      2. 申請人目前或曾經從事放射技師專業的僱主機構。

    僅接受通過指定機構提交的申請。

  2. 指定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檢查並確保申請人已提交申請表及所需的申請文件。
  3. 指定機構應將申請表、就業證明書及文件清單上列明的所須文件轉交至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秘書處。
  4. 若申請齊全及獲批,秘書處將通知申請人支付法例訂明的費用。如須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或文件,秘書處將通知指定機構並由該指定機構與申請人進一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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